都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都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
2021-12-31 12:15 | 来源:东方网 | 编辑:许一诺 | 阅读量:19342 |
2021-12-31 12:15 | 来源:东方网 | 编辑:许一诺 | 阅读量:19342 |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相关要求,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几天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细化登记内容,优化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将更好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修订的重点是什么?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一是拓展了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
——拓展了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办法》将《决定》中企业融资常用的典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以及不属于《决定》排除项之外的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都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
——突出了登记公示理念《办法》明确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构职责依据《决定》要求,《办法》明确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完善了统一登记系统操作规范《办法》进一步增加了当事人登记的提示性条款,优化了展期登记操作流程,从而促进当事人规范登记操作,提高登记公示效率
《办法》出台后,市场主体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业务的效率将有所提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统一登记系统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的一站式服务,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都由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在线办理登记,无需登记机构审核,即时生效当事人只需输入担保人名称即可一键查询,实时了解担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情况
据介绍,伴随着《办法》正式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将《决定》中企业融资常用的典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以及不属于《决定》排除项之外的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都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具体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单,仓单,提单质押等典型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以及除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抵押,债券,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等特殊动产和权利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业务。。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责编:侯兴川
热点搜索版权声明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