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发布深交所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

2022-12-30 21:55  |  来源:证券之星  |  编辑:安靖  |  阅读量:6444  |  

知财经APP获悉,12月3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上市及上市申报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行业,从事学前教育,学科培训,金融服务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明确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制定R&D投资复合增长率,R&D投资额,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评价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除适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部分指标

《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发布深交所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

深交所表示,此次修订旨在将创业板定位的原则要求尽可能具体化,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创业板定位的可操作性,增强市场对创业板定位的可预见性后续,深交所将继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判断相结合,继续做好创业板的定位和准入工作,提高定位相关信息披露质量

如下所示: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请与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场参与者:

为更好地坚持创业板定位,支持更多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发行上市,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请与推荐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与推荐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30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请推荐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的定位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和创造力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

第三条本所支持和鼓励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创业板上市:

最近三年R&D投资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最近三年R&D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最近三年累计R&D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属于制造业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或数字经济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不适用于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以及按照《关于开展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创新型企业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向创业板申报的境外上市红筹企业。

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市场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创业板市场定位的企业申报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除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外,原则上不支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中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上市:

农业,林业和渔业,

采矿业,

葡萄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纺织业,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行业,

房地产,

居民,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培训,金融服务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支持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上市。

本所在审核发行上市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的业务模式,核心技术和R&D优势,并可根据需要咨询本所行业咨询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七条申请时,发行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所附范本的要求,提交符合创业板市场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重点突出,直接明确,有针对性地评估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的定位要求

第八条保荐机构应当围绕创业板定位,对发行人自我评估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重点检查发行人认定为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判断依据以及申请文件中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客观,合理,并按照本规定所附范本格式的要求出具专项意见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具体核查内容和过程,在上市推荐书中说明核查结论和依据

对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适用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当在专项意见中对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

保荐机构在核查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避免单纯依据相关量化指标和发行人业务涉及的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简单结合,得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结论。

第九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创业板支持方向,行业领域,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指标或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况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在申报前,可以就本规定相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向本所咨询。

第十一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导向和创业板发展需要,对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业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与推荐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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