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2022-03-09 16:37  |  来源:金融界  |  编辑:竹隐  |  阅读量:6967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9月13日早间,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意向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和关于收购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关于对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告称,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公司拟与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陈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陈伟持有的恒信融9%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33300万元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推进本次股权收购,并签订相关必要性文件

标的恒信融截至2021年6月30日总资产为9.63亿元,净资产为6.33亿元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恒信融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62亿元,7656.9万元,实现净利润—1.15亿元,—4573.14万元

富临精工半年报显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富临精工货币资金余额为2.99亿元,其中,库存现金余额为1.54万元,银行存款余额为2.44亿元。

深圳证券交易指出,截至2021年6月30日,恒信融总资产为96300.39万元,净资产为63293.53万元,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恒信融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6171.7万元,7656.9万元,实现净利润—11464.42万元,—4573.14万元请说明恒信融持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生产经营环境及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请结合恒信融核心竞争力,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近三年的股权评估情况,市场同类可比交易评估及作价情况等补充说明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公允性,评估涉及的具体测算过程,测算结果,测算依据及其合理性

截至2021年6月30日,富临精工货币资金余额为29936.51万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85号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月13日早间,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与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各方股东就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达成框架协议,公司拟以33300万元受让陈伟持有的恒信融9%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拟通过增资方式继续增持恒信融股权,交易完成后,合计持有31.7496%股权,成为恒信融第二大股东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1.恒信融主要从事盐湖卤水矿产资源的提炼生产应用等业务,一期年产2万吨电池级碳酸锂工厂已投产,同时拥有西台吉乃尔湖东北深层394.26平方公里的卤水钾矿探矿权,尚未获得对应的采矿权。9月13日早间,富临精工披露了(9月12日周末时间)董事会的决议,拟先后通过受让老股和增资的方式,入股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融”),预计将成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

请结合市场环境,恒信融核心竞争力,生产经营,主要客户,财务状况及在手订单,与公司在技术,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协同效应补充说明本次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是否存在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及产能过剩等风险。

请补充说明卤水钾矿采矿权归属人,项目达到生产状态尚需取得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及经营资质等办理程序,相关费用承担方式,预计办毕时间,并结合申请条件,办理期限等因素,补充说明上述事项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其他实质性障碍,上述情形对恒信融生产经营及本次交易的影响,本次交易作价是否充分考虑相关风险。

2.截至2021年6月30日,恒信融总资产为96300.39万元,净资产为63293.53万元,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恒信融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6171.7万元,7656.9万元,实现净利润—11464.42万元,—4573.14万元。其中,首先以33亿元价格受让该公司股东陈伟持有的9%老股,但该等股份处在司法冻结状态。。

请说明恒信融持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生产经营环境及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后续富临精工还计划通过增资方式再获恒信融25%股权,届时将合计持有恒信融37496%的股权。如果本次股权转让估值计算,富临精工对恒信融后续增资将拿出9.25亿元的现金。

请结合恒信融核心竞争力,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近三年的股权评估情况,市场同类可比交易评估及作价情况等补充说明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公允性,评估涉及的具体测算过程,测算结果,测算依据及其合理性。

3.截至2021年6月30日,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29936.51万元

4.请说明截止目前公司对恒信融的尽职调查进展情况。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9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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