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3-01-18 17:07 | 来源:证券之星 | 编辑:子墨 | 阅读量:16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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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财经APP获悉,1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等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计算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预征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征率减征1%
如下所示: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2023年第1号公告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计算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预征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征率减征1%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抵扣应纳税款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应纳税款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纳税人适用减免税政策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本公告规定,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应减征或免征的增值税,可在纳税人以后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中扣除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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